随着银行卡在民商事交易中广泛使用,因银行卡引发的纠纷逐年上升。广东省高级法院7日透露,今年1到7月,广东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纠纷案件13096件,同比增长17.30%。其中,克隆卡引发的纠纷成为了当前民商审判的新问题。
广东高院还在当日对外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。案例涉及丢失银行卡被冒用、银行卡被伪造等方面的常见纠纷。
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万事达信用金卡的持有人。2009年4月7日,康先生在员村吃饭时丢了钱包,里面有身份证、涉案信用卡等。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,也没有设密码,康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,并且在当晚8时16分向警方报警。可即便如此,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。信用卡已在当日7点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。
庭审中,根据法庭委托,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发现,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。法院法院认为百佳超市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责任,应当负一定责任。同时,康先生本人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,也存在过错。遂判决康先生自负损失的30%;百佳超市负担70%。
2008年8月11日,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,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。同年9月的一天,张先生在建行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。令他没有想到的是,短短30多秒,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。
事后,警方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,案发前,有两名男子在该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,3分钟后,张先生来此取款。第二天,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,手续费16元,共损失9816元。同月16日,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,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。张先生遂向警方报警,并与银行交涉。
庭审中,银行抗辩,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。法院认为,报警记录、交易流水记录、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,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,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。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,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,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遂判令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。
邱女士2006年向工商银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威士金卡,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,信用额度为4万元。2011年的3月1日晚,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,金额为632.4元。可就在当日,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.81元的消费支出、一笔ATM机上取款3千港币。收到信息后,邱女士立即拨打客服电话,要求挂失止付,并次日向警方报案。邱女士还向银行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,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月1日邱女士没有进出香港、澳门。
事后,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、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。证据显示,一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,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。
该案的争议在于:信用卡章程规定: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,视为本人所为。银行提出,POS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,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。邱女士认为,银行系统存在缺陷。
法院认为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,未尽谨慎审查义务,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,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程,也要承担一定责任。因此判决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损失的50%。